澳门金莎實驗室設置管理暫行方法
發布時間: 2022-04-19 浏覽次數: 145

澳门金莎實驗室設置管理暫行方法

(院教2003)08号

 

    高等學校實驗室是進行試驗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為了加強我院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提高實驗室綜合能力與整體效益,依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我院實驗室分為基礎實驗室、專業基礎和專業實驗室、科研實驗室三類,實行院、系()二級管理制度。

    二、實驗室的設置要從學校實際出發,合理布局,統籌規劃,注重規模效益,鼓勵跨學科、跨專業設置教學和科研實驗中心,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複建設。

    三、實驗室設置的基本原則:

    1.   每個一級學科一般隻設置一個基礎實驗室。

    2.   每個專業可設置若幹個專業基礎和專業實驗室。

    3.   科研實驗室的設置要有一定的基礎和發展前景,不具備條件的研究室(課題組)應就近并入相關實驗室。

    4.   新建專業的實驗課程應先在相近的實驗室内開展工作,具備條件後,經學校批準再獨立建制。

    5.   全校可由實驗室的設置、調整、撤消與合并,必須經學校正式批準。

    四、實驗室設置的基本條件。

    1、教學實驗室必須由飽滿的實驗工作量和長期穩定的教學任務。并有明确的建設方向和完善的實驗室發展建設規劃,按照上級批準的專業設置、培養目标、教學任務及現有條件,制定出指導思想建設目标、實驗任務、考核内容等各項具體措施。

    2、應具備能滿足實驗要求的實驗基本用房(教學實驗室生均實驗面積2 m2,總面積不少于100 m2科研實驗室不少于50-60 m2);實驗儀器設備固定資産和低值實驗器材總值≥20萬元;同時必須有具備符合實驗技術要求的基本環境條件與基礎設施。

    3、有相對穩定的專職實驗技術隊伍,一般不少于3人,并有副高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科研實驗室人員配備應由學科帶頭人或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負責,配以一定數量和水平的專業技術、研究人員,組成學術梯隊結構合理的相對穩定的實驗隊伍。

    4、各級各類實驗室必須有相應的年度實驗經費保障或其他專項撥款來源。

    5、應具備規範的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五、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與合并的申報與審批

    1.  教學需要新建實驗室,應由系()根據學科發展進行充分論證,提出籌建規劃和詳細經費預算,經實驗室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審核,報學校批準。籌建結束,由實驗室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院人事處備案,學校正式發文公布實驗室建制。

    2.  科研實驗室新建,由系()申請,經實驗室主管部門會同科研處和有關單位共同審核,報學校批準籌建,驗收合格,由學校發文确認。

    3.  按照高校實驗室工作新規程,各級各類實驗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均由系()推薦,主管部門考察,報學校聘任或任命,院人事處備案。學校、系()一級以上基礎課實驗室或實驗中心主任要由相應專業的副高職稱以上人員擔任。

    4.  因實驗任務變動需要調整、撤銷、合并實驗室,由系()提出申請,教務處或科研處及實驗室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批準。經批準調整、撤銷、合并實驗室,由實驗室主管部門報人事處備案,其所屬房屋及儀器設備由實驗室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調整。所屬人員由實驗室主管部門與教務、科研、人事等有關單位會商提出調配意見。

    5.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因長期不能履行教學科研實驗任務的,應由主管單位或實驗室主管部門進行核查政論,提出調整或撤并意見,報學校審核批準發文确定。

    六、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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