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莎實驗室工作規程
(院教2003)08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确保學校教育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根據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9220),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實驗室是從事實驗教學或科學研究、生産試驗、技術開發的重要基地,是辦好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實驗室工作也是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實驗室必須努力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根據需要與可能,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生産試驗和技術開發工作,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根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教學科研任務的需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堅持發揚勤儉辦學、艱苦奮鬥的精神,逐步用現代化技術和儀器設備裝備實驗室,提高教學、科研水平。要充分發揮現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實驗室任務
第五條 實驗室要根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定,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實驗室要完善實驗教材、實驗講義、實驗指導書等教學資料,安排實驗指導人員,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
第六條 實驗室要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切實加強學生基礎實驗技能的訓練和中學實驗教學能力的培養。通過實驗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幫助學生掌握科學實驗的方法,養成嚴謹的科學态度,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
第七條 實驗室要吸收科學的教學新成果,不斷充實更新實驗内容,改革實驗方法,開設新的實驗項目,增加綜合性、設計性實驗,創造條件對學生開放實驗室。
第八條 實驗室要根據承擔的科研任務,積極開展科學實驗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水平,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安排好所承擔的教師和高年級學生的科研任務,保障科研人員的工作條件。
第九條 實驗室應注意儀器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維修,努力提高利用率。要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條 對實驗用的儀器設備,特别是用于科研工作的儀器設備,要根據國家計量标準定期校驗,以保證實驗數據的準确性和實驗結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條 實驗室在保證完成學校教學任務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應當積極開展技術服務和技術開發,促進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為技術創新作貢獻,要積極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 實驗室要積極實施實驗室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實驗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以有效地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章 實驗室建設
第十三條 院實驗室的設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一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工作量或科研、技術開發等任務。
2. 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
3. 有一定數量和配套的儀器設備。
4. 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5. 具有完整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
第十四條 實驗室的設置、調整和撤銷,要經由系提出申請、教務處審查、分管校領導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納入學校總體發展規劃,要考慮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項、論證、實施、監督,竣工,驗收、效益考核等 “ 項目管理 ” 辦法的程序,由學校統一歸口,全面規劃。
第十六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按計劃進行。房舍、設施及大型設備要依據規劃的方案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一般儀器設備和運行、維修費納入學校财務計劃;工作人員的配備與結構調整要納入學校人員計劃。
第十七條 利用實驗室進行有償服務的,應将一部分用于實驗室建設,未經學校批準不得随意對外開放。
第十八條 要積極創造條件籌建開放型實驗室及校級、省級重點實驗室,進行素質教育培養學術創新意識,以适應學校發展的需要。
第十九條 實驗技術人員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各實驗室要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實驗室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成果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院系兩級還需定期對實驗室的基本條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進行檢查評估。促進實驗室各項工作質量的提高,培養高質量的合格人才。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通過校際間聯合,共同籌建專業實驗室或中心實驗室。
第四章 實驗室體制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執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學校由一名校領導主管全校實驗室工作,各系由一名行政領導主管實驗室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教務處是學校負責實驗室管理和行政職能部門,在分管校長領導下,管理、協調各實驗室工作。具體工作由教務處下設實驗設備中心負責。
實驗設備中心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結合學校實驗室工作的實際,制定貫徹實施辦法。
2. 檢查督促各實驗室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 組織制定和實施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彙總及審查儀器設備配備方案和購置計劃,參與分配實驗室建設和儀器設備運行經費,并進行投資效益評估。
4. 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包括:實驗教學情況的審核評估制度;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實驗室在用物資的管理制度和經費使用制度等。
5.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實驗室人員定編、崗位培訓、考核、獎懲、晉級及職務評聘工作。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視實驗室規模大小,可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實驗室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對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淨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要進行技術安全認定。不合格的須進行技術改造,通過檢查認定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資的管理,按照《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高等學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高等學校物資工作的若幹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凡具備對外出具公證數據的,由教務處會同科研處進行審核評估。評估合格的,可向安徽省标準計量局申請計量認證。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如:《實驗室各級、各類人員職責》、《實驗室工作人員工作量實施細則》、《實驗室工作人員考核辦法》等,并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要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儀器設備、物資、經費等信息實施計算機管理,及時為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實驗室的各種準确數據。
第三十條 實驗室要高度重視實驗室的評估工作。認真學習和對照《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辦法》和《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标準表》,經常開展自查、自評、自糾活動,不斷提高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實驗室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實驗室工作。各類人員明确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外,還必須刻苦鑽研業務,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主任,應由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一定的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相應專業的講師(或工程師)以上人員擔任。
第三十三條 學系管的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由系确定人員,報教務處審核,由學校審核和聘任。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見另文規定。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實驗室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各類人員要有明确的職責分工,同時要做到團結協作,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工程技術人員與實驗技術人員的編制,要參照在校學生數,不同類型學校實驗教學、科研工作量及實驗室儀器設備狀況,合理折算後确定。
第三十七條 對于在實驗室中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工作人員,參照《高等學校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等級和标準的暫行規定》(國家教委[1988]教備局字008号文件),在嚴格考勤記錄制度的基礎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由實驗室主任根據學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國家對不同專業技術幹部和工人職責的有關規定具體制定。
第三十九條 實驗室各類人員的職務聘任、級别晉升工作,根據實驗室的工作特點和本人的工作實績,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要定期開展實驗室工作的檢查、評比活動。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鼓勵,對違章失職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系(室)可根據本規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具體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