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工程學院學生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信息工程學院學生會受我院的直接領導,是我院廣大同學的忠實代表,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廣大同學服務。
第二條 院學生會幹部包括主席團成員、各部部長。
第三條 院學生會要發揚團結、認真的工作作風,學生會各級成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思想素質,以身作則。要有奉獻精神,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
第四條 為了更好地為同學服務,使院學生會具有更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特以此條例加強對學生會的監督和管理。本管理條例自2021年8月2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例會制度
例會對于保證各部門的正常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為嚴肅會議紀律,提高會議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五條 院學生會例會每周召開一次,要求各部門所有成員參加,收到辦公室關于召開例會的通知務必回複(其他情況同樣适用),各部長要提前準備會議内容,辦公室人員提前15分鐘進行簽到,每位成員應提前10分鐘到場,到場後保持安靜。
第六條 每次例會由辦公室制定簽到表,登記到會成員,各成員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七條 會議開始前,應将所有通訊設備調為無聲。在會議期間每位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會場秩序,不得有個人行為破壞現場秩序。每次會議由辦公室派一名成員做觀察員,監督記錄。
第八條 例會時,各位學生會幹部應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所有與會學生幹部須做好個人會議記錄。各部門必須安排一人做部門會議記錄,辦公室人員做好本次會議詳細記錄。
第九條 例會時應着裝得體。所有男生不得穿背心,短褲,拖鞋;女生不穿吊帶裝,拖鞋。
第三章 活動制度
第十條 活動舉辦前期,要将整個活動的詳細策劃交給各部門分管主席,再由主席團讨論通過後交給院書記審查。
第十一條 每次活動的通知必須發給學生會全體成員,以确保知曉該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會各部門需要向班級傳達活動内容的,一律首先找相應班級的各委員開會,嚴禁随意找班長開會。确實屬于重要活動的,可采用到班級宣傳的方式;需要聯系班長的,一律由辦公室代為聯系,并通知主席團。
第十三條 學生會及學校舉辦的各項活動,學生會成員需提前15分鐘到場,活動結束後會再進行一次簽退。每次活動辦公室會派出至少一名成員做出客觀詳盡的活動記錄,并做好每次活動的簽到活動工作。
第十四條 在活動中,學生會成員必須自覺佩戴工作牌,所有男生不得穿背心,短褲,拖鞋;女生不得穿吊帶裝,拖鞋。言行舉止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身份,維護我院學生會的形象。
第十五條 辦公室設專人對每次活動情況(各班級啦啦隊人數以及配合情況)以及學生會人員到場情況進行統一存檔,以便後期考評。
第十六條 每次活動結束之後,各部門要及時把與本次活動有關的材料整理(策劃、通知、總結、圖片及新聞稿)完整,交給辦公室和宣傳部留存。
第十七條 學生會活動日常經費使用需事先填寫審批單,後經院書記審核後使用,審批單簽字後交由辦公室留存。
第十八條 在活動中,因特殊情況未經老師審核的,需經辦公室财務管理人員同意購買,否則産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 每學期末,由各部部長填寫報銷明細表,交給辦公室财務管理人員統一整理(預算資金超出100者需要寫情況說明經審核通過,方可報銷),上交院書記審查簽字,然後到辦公室财務管理人員處憑明細表報賬。
第二十條 每次活動結束後報賬,需在發票上注明經手人、使用原因,發放到同學手上的各類物品需附上簽名表。
第四章 獎懲制度
一、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活動、例會、值班無故遲到者,遲到10分鐘以内進行口頭批評,超過10分鐘以上者累計2次給予警告1次,無故缺席者給予警告1次。
第二十二條 活動策劃、工作總結以及其他材料(策劃、通知、總結、圖片及新聞稿)未及時、主動上交到主席團、辦公室和宣傳部者,在例會時給予批評或警告。
第二十三條 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時完成,拒不完成者,拒絕對其他部門提供力所能及的、合理安排的幫助者,有兩次記錄即予以開除。
第二十四條 因學生會成員個人言行造成學生會名譽受到影響的,給予降級查看并記警告1次,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生會。
第二十五條 活動舉辦未按第三章活動流程進行和逐級彙報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六條 累計警告達3次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需及時将違紀人員情況記錄存檔并上報主席團。
二、獎勵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者、提前或超額完成工作者、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義務幫助其他部門工作者,學生會給予表揚和鼓勵,并記錄備案,作為學期末評優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在每次活動中出色表現者,由各部門負責人向主席團推薦為其頒發個人榮譽證書。
附:請假流程
1、各部門的活動正常會提前至少一天通知,各學生會成員需要請假的至少提前要半天。
2、值班、例會請假需至少提前一天請假。
3、各部門請假由分管主席負責。
4、因公事請假,不記入考勤。
注:
1、除值班以外,請假者必須是向辦公室部長或主席團請假,準假後才能缺席。
2、簽到和簽退記錄表會公布在院書記辦公室,有異議可以向辦公室提出複議。
三、《院級組織工作機構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