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養對象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考察以後,培養人要向黨支部提交書面意見,彙報培養對象的情況。黨支部要廣泛征求黨内外群衆的意見,可采取個别談話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并進行公示(時間一周)。在公認的基礎上,召開支部委員會,進行認真讨論,決定培養對象是否能被确定為發展對象。
(2)決定培養對象是否能被确定為發展對象,除了考察是否能夠履行黨章的八項義務以外,還要重點考察以下幾項:
1)、學業成績是否良好以上,無不及格課程(含重修)。
2)、是否獲得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或其他各項校級、系級榮譽稱号。
3)、是否較好地完成了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
4)、思想彙報是否定期保質保量地完成。
5)、是否違反學校和院系規章制度,受到各類處分。
6)、培養對象須經黨校培訓,未經培訓或未通過筆試者一律不得發展。
以上各條實行一票否決制,即如有一條不符合标準,不予考慮發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