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學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2016修訂版)
發布時間: 2016-07-01 浏覽次數: 109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調動廣大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的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現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測評是學校評估每位學生在校表現的主要方法,學校根據學生綜合測評成績,作為在校學生非畢業學年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及評定獎學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在校學生畢業學年評選優秀畢業生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綜合素質測評堅持科學、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分制班級。

第二章  測評的内容

第五條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内容分為四個模塊,分别為:思想道德素質、學業成績、身心素質、實踐與創新素質。每一模塊分别考核,上限分值 100分。

第三章  測評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院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團總支負責人、輔導員組成的測評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班級成立由輔導員、班長、團支部書記和民主推選的學生代表2—4名(班級人數在50人或以下為2名,班級人數在50-80人為3 人,81人及以上為4人)組成的班級測評工作小組,具體承擔本班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

第七條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對上一學年的綜合素質測評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綜合素質測評要在掌握學生具體考核記錄材料的基礎上,本着定性評價和定量測評相結合、過程測評與結果測評相結合、記錄與評議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測評程序為:個人自評→班級測評工作小組評議打分→公示初步結果→班級測評工作小組讨論修改→學院測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學校核定

第四章  思想道德素質

第九條 思想道德素質,是指大學生思想意識、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的綜合體現。思想道德素質考核分五個二級指标,分别為:政治态度、集體觀念、組織紀律、品德修養、生活态度。

第十條 思想道德素質得分=評議分(50%)+量化分(50%)。

評議分由班級測評工作小組根據學生平時表現,按五個二級指标充分評議後打分(評議标準見下面)。

二級指标

分值

計分标準

政治态度

10分

10

8

6

4

集體觀念

10分

10

8

6

4

組織紀律

10分

10

8

6

4

道德修養

10分

10

8

6

4

生活态度

10分

10

8

6

4

全體同學以“良”為基準,再根據具體表現确定其他等次。

注:1、具有堅定的共産主義理想追求,積極靠攏黨組織,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勇于承擔組織交付的任務,誠實守信,敢于擔當,是良好的政治态度的具體體現。對于在創先争優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學生幹部,政治态度應為優。根據學生黨員聯系宿舍制度的規定,雖有聯系宿舍,但不關心聯系宿舍、或不在文明創建中發揮作用,對雖建立了幫扶制度,但對後進同學不關心、不幫助的學生黨員和積極分子,政治态度不能評為優秀。經班級團支部民主評議,獲學校表彰的校級優秀團幹部政治态度應為優。

2、獲校級“先進個人”1次或者獲院級先進個人兩次以上者集體觀念應為優,參加院大合唱、參加院各項文體運動隊赴校參賽、參加院創新實驗室積極訓練備戰各級賽事、參加院組織的啦啦隊等表現出較為突出的集體觀念同學,綜合測評可為優。雖有能力但拒絕為班、院争光,雖有能力但不參加學院各文、體運動隊選拔,集體觀念應為差;未經允許退出創新實驗室各賽隊,集體觀念應為差;不服從學院和班級安排,不參加院、班集體活動(團日活動、公益活動、科技活動、文體活動、啦啦隊等)集體觀念應為差。

3、在組織校級活動中被表彰兩次或者院級活動中被表彰三次者組織紀律應為優。宿舍獲軍訓内務整理先進宿舍、宿舍在文明宿舍創建中獲得優秀宿舍,其宿舍成員組織觀念可為優。違反電腦使用管理條例者、違反安全用電規定造成宿舍斷電者、宿舍衛生狀況不良,在校文明創建評為不合格宿舍,組織紀律觀念應為差凡宿舍有成員出現斷電情況(以院處分名單為準),除本人組織紀律應為差以外,宿舍其他成員組織觀念至少不能評為優;宿舍有違禁電器被查處通報,持有者的組織紀律評為差,宿舍内無人承擔責任(無人承認是持有者)宿舍全體成員組織紀律均評為差。

4、道德修養,應着重考察其本人為人、處事中所體現出來的個人内在道德素質,将本人的利益觀、榮譽觀進行挂鈎,對為人真誠、工作敢于奉獻、平時默默奉獻者可評優,對投機鑽營、撥亂是否、遇事逃避者(如不認真承擔教室值日工作)者應評差。校、院、班、社團等優秀幹部稱職者道德修養應為優。

5、一學年中參加或組織校級活動四次或者院級活動六次以上者生活态度應為優。

具有下列條件兩項或以上者,生活态度可評為優:(1)勇于挑戰自我,積極代表學院、班級參加校、院級文、體、藝、科技競賽至少1次以上者;(2)對于學院、班級競賽成績不佳能出謀劃策并身體力行實踐幫助院、班某項競賽或活動(如組建班級排球隊并使班級在學院本學年度競賽較上學年有提高,如主動準備黨、團知識競賽知識并被遴選代表院、班參加競賽并較上學年度成績有提高);(3)家庭生活遇到變故或者個人遇到重大疾病等挫折并克服困難樂觀生活者;(4)能養成積極的生活習慣和作息時間,平時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學習、工作和社會實踐上;(5)積極參加校、院社會活動,或積極配合院、班組織者積極從事集體活動者、為人熱心、樂于助人;(6)具有感恩社會、感恩學校、感恩家長之心,無私奉獻、自強不息,生活态度應評為優。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生活态度可評為差;(1)生活頹廢、沉溺網絡者;(2)得過且過、從不熱衷集體活動;(3)對于不體恤家庭困難消費過度造成家長壓力者(如要求家長超過自身能力提供電腦、手機等)(輔導員根據家長反映定)者;(4)學習不思進取,不能獨立完成作業、實驗報告,或上課、晚自習無故缺席者;(5)沒有合作意識、集體觀念,無故不參加院、班集體活動者;(6)沒有感恩之心,破壞公共财物,或與父母對抗(由輔導員根據家長反映定)。

6、以上5條全部以校、院發證書或學院及班級統計為準。

量化加減分:

(一) 加分

1、擔任校、院、班等各級學生幹部滿一學年,視其工作表現,按以下規定加分,多項工作的學生幹部加分不重複:

校學生會正、副主席,校社聯會正、副主席,院學生會主席,分團委(團總支)學生副書記,校學生工作助理負責人+8分;

校學生會各部部長,校社聯會各部部長,院學生會副主校學生工作助理各部部長+6分;

校學生會各部副部長,校社聯會各部副部長,學生社團(含家電維修協會、計算機愛好者協會等社團)會長院學生會部長,班長,團支部書記,+5分;

院學生會副部長學生社團副會長,院籃球隊、排球隊隊長,+4.5分;

校、院其他幹部,班委,團支委,學生社團理事創新實驗室飛思卡爾隊、電子隊機器人隊隊長,+4分;

寝室長,+2分;

2、因見義勇為而受到校通報表揚者(以正式行文為準)+10分;

3、凡積極參加校、院組織的社會實踐、為集體服務、熱心公益活動、學雷鋒活動及其他義務勞動表現突出者,每參加1項分别+1、0.5分,每學期總計不超過5分。每參加1次班級組織的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活動、教室和衛生責任區清掃、政治理論學習和團日活動等,+0.2分(以班級和團支部登記為準)。參加無償獻血者+2分。

4、因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等先進事迹而受到、校、市(省)通報表揚者(以正式行文為準),每次加1、2、5分。

5、班級日常考核±20分,具體考核方案由班級根據平時工作制定并通過班級成員會實施。

6、在文明創建評比中,宿舍被評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員每次+1分。

(二) 減分

1、受留校察看處分扣50分,受記過處分扣40分,受嚴重警告處分扣25分,受警告處分扣15分,受學校、院通報批評扣10分。

2、無故不參加班會、團會等集體活動的,每曠1節課扣1分。

3、在宿舍衛生檢查中,被評定為達标宿舍的,每人每次扣0.4分;被評定為不達标宿舍的,取消宿舍成員本學年所有評優評先資格。本組打掃責任教室期間,在校檢查中被評定達标的,每人每次扣0.4分;被評定為不達标的,取消負責當日值日同學所有評優評先資格。(以校檢查結果為依據)

4、違反《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事實清楚,但尚未處分的,對照學校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比照受紀律處分和通報批評情況進行減分。

第五章    學業成績

第十一條 學業成績指大學生對教學計劃内各門課程的學習、掌握程度。學業成績以學年平均學分績計算。

學年平均學分績=∑(課程成績×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曠考、考試違紀和作弊的課程以零分計入學年平均學分績,緩考課程以緩考時間計入當年的學年平均學分績。

第六章   身心素質

第十三條 身心素質是指大學生的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體育運動技能、體育訓練和達标情況、社會适應性、心理承受能力、文藝欣賞和完成文藝作品的能力等方面的素質。身心素質測評分四個二級指标,分别為:人際關系、适應能力、體育鍛煉、健康狀況。

第十四條 身心素質得分=評議分(40%)+量化分(60%)。

評議分由班級測評工作小組根據學生平時表現,按四個二級指标充分評議後打分。

二級指标

分 值

計分标準

人際關系

10分

 

10

8

6

4

适應能力

10分

 

10

8

6

4

體育鍛煉

10分

 

10

8

6

4

健康狀況

10分

 

10

8

6

4

    全體同學以“良”為基準,再根據具體表現确定其他等次。

注:在校、院級活動中組織或參加獲得優秀稱号的,其“人際關系”等次可為優。

量化加減分:

(一)加分

1、被評為學校軍訓先進個人,+5分,認真參加軍訓并撰寫總結者+1分;

2、早操早鍛煉加分為:(出勤率×30)分;

3、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競賽,每次+1分,個人獲得競賽前8名的分别另+8、7、6、5、4、3、2、1分(同一項目以最高分計分);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分别另+6、4、2分,破校運動項目記錄的另加4分。國家級、省級、江南片、系級的按校級分别乘以2.0、1.8、1.5、0.5的系數。5人以上的集體項目(如籃球、排球)得分為個人得分的4倍,5人(不含5人)以下的集體項目(如乒乓球雙打)得分為個人得分的1.5倍,參加人員分攤集體得分(如籃球隊以12人計算)。

4、學校體育代表隊成員、教練,凡能堅持參加訓練者,每學期加2分。學院隊減半(院籃球隊、排球隊、乒乓球隊、羽毛球隊、田賽隊、徑賽隊隊長、教練每學期另+1分)。

5、組織或參加校、院級體育活動表現優秀者一次加1分,院級每次加0.5分;(以證書為準,總計不超過10分)

(二)減分

早操早鍛煉每缺勤一次-1分,代簽者每發現一次-5分;對校、院要求參加的體育活動而不參加訓練者,每次-2分;體育考核不達标者-5分(體育課免修者除外)。

第七章  實踐與創新素質

第十五條 實踐與創新素質是指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和社會活動,在學習、工作中表現出的創造、發明素質(包括獨到見解、獨特方法)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素質。  

1、參加暑假“三下鄉”或寒暑假其他社會實踐調查,并撰寫調查報告的+2分,獲得校一、二、三等獎者分别+6、4、2分,國家級、省級、院級分别按校級加分乘以2.0、1.5、0.5的系數;

 3、參加校黨委宣傳部、團委等聯合組織的文藝演出者個人項目每次+3分,參加校團委、學生會、社團聯合會的文藝演出者個人項目每次+2分,參加除校舞蹈大賽外的集體項目得分加倍并由參加人分攤。參加校級演講比賽、辯論賽、書法、美術、攝影、詩歌、知識競賽、職業生涯規劃大賽、征文等文化藝術競賽活動,每人每次+1分,獲得前六名者分别另+6、5、4、3、2、1分,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另+6、4、2分,國家級、省級、院級活動加分分别按校級加分乘以2.0、1.5、0.5的系數。

4、參加學校一年一度的舞蹈大賽每人+1分,如獲得前六名獲得者每人分别另+3、2.5、2、1.5、1、0.5分,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另+3、2、1分,負責編舞的本院同學另加對應名次的1倍獎勵分。

5、參加院合唱隊參加學校比賽的每位同學每次+1分,如獲得前六名獲得者每人分别另+1.8、1.5、1.2、0.9、0.6、0.3分,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别另+1.8、1.2、0.6分,負責領唱、領頌、指揮的本院同學另加對應名次的1倍獎勵分。

5、學校文藝隊成員,凡能堅持參加訓練者,每學期加2分。學院文藝隊減半。

6、校級學生科學研究課題主持人,+3分,參與人+3/2*N(=2、3、4……)分。

7、參加校級學術科技競賽活動者,每次+1分,獲得前六名者的分别另+6、5、4、3、2、1分,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分别+6、4、2分,國家級、省級、院(系)級分别按校級加分乘以2.0、1.5、0.5的系數;

8、參加院創新實驗室活動并堅持訓練的,經考核合格每學期+0.5分。(以創新實驗室證明蓋章院公章為依據)。參加院家電維修協會堅持訓練,經考核合格能夠外出參加志願服務的每學期+1分。(以家電維修隊證明蓋章院公章為依據)。

9、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在正式出版刊物上發表的每篇+10、5分(有CN刊号),以正式書号著書出版的作者+20分;

10、有發明創造獲專利者+20分;

11、參加英語四級考試的二年級學生+(英語四級考試成績×0.02)分;參加英語六級考試的三年級學生+(英語六級考試成績×0.02)分;

12、計算機NIT模塊考試每通過一個模塊+5分,計算機國家二、三、四級通過者分别+4、6、10分;獲得其它職業技能證書要求必須與本專業相關且為國家機構頒發)比照計算機等級考試加分,證書無等級區别的+5分獲得駕駛證+0.2分。

13、在學校宣傳部、學生處、團委主辦的報刊、網站發表300字以上的文章或通訊報道的每篇+2分;在有正式刊号的報刊上發表300字以上的一般性文章,每篇+5分。

13、其他活動方面,受校級其他表彰一次加3分,院級一次加2分(本小項總計不超過20分)

第八章  綜合素質

第十六條 綜合素質得分=思想道德素質×20%+學業成績×60%+身心素質×10%+實踐與創新素質×10%

第十七條 綜合素質測評結果是全方位考核學生、評定獎學金、評選優秀學生(優秀畢業生)、畢業生就業推薦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同一内容不重複計分,以最高分計。

第十九條 本辦法各項考核條文中未包含的内容比照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 各班可根據本測評辦法,結合本班實際情況,制定測評實施細則,報院黨總支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信息工程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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